Day2. 分類與獎項:關於美學品質的可共量性與不可共量性;建構或探詢?
根據規定,高雄奬的初選是依據獎項分項來評審不同類項作品,而後在複選時進行不分類的高雄奬的遴選與評審。儘管「不分類」在當前的藝術氛圍中似乎是一個更為“當代”的趨勢與見解,而依據“分類”評審則顯得更為保守、陳舊…固然深受抨擊的「學院沙龍」品味,的確是建立在以技巧性為分類基礎的創作類型,然而,或許真正重要的是:不同藝術類型的創作,其美學性質是可共量性抑或者不可共量性?簡言之,畢卡索的《亞維農姑娘》與杜象的《噴泉》乃至於約翰·凱吉的《4分33秒》,其美學品質是否可以在同一個天平上衡量?其次,獎項的跨度該如何界定?要言之是朝向持續擴大類型的跨度(諸如:生物學藝術、電子藝術、演算生成藝術、物理學、醫學及生理學、機械工程…)抑或者朝向將既有類型進行更為細緻及深刻的發展?(例如:繪畫可細分為水彩、古典油畫、版畫…等等)?二者的選擇實則標誌著對於審美品味基本思考的差異,前者指向了美學品味的探索,或者更為精確地說:前者更為重要的是美學的實驗性而非完整性,而後者則指向了美學品味的建構。
在「分類」與「不分類」之間,存在著一個關於不同範疇的藝術創作其美學品質是否可共量性的問題,而如何分類則指向了對於品味探索或建構的選擇,而這將深刻地影響到未來高雄獎其美學發展策略的訴求,與此同時也將影響到評審其賽局與規則的構成,乃至於觀看與思考方式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