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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美術館實習生作業注意事項

一、宗 旨:

高雄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培育博物館經營管理人才,並促進與學術機構之交流,提供對美術館相關實務訓練有特別需要及興趣者,包含國內外大學院校在校研究生、大專學生以及社會人士,至本館實習研究。

二、實習對象:

對美術館相關實務訓練有特別需要及興趣者,包含國內外大學院校在校研究生、大專學生以及社會人士,均可向本館教育推廣組(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三、實習時數:以乙次密集實習完畢為限,不得分段實習,以公告日期為準,至實習期滿,總實習時數亦不得少於200小時。

四、申請流程:

(一)    填報申請書乙份,備齊下述資料:

1、就讀學校(含系所)之公函申請或推薦函兩封 (二項擇一)。

2、自傳(含實習理由等)

3、實習計劃書,含實習目標、項目、方法、期間等。

(二)    受理單位核閱申請相關資料。

(三)    本館審核實習計劃。

(四)    經審查合格,即通知申請人依規定時間報到並開始實習。

五、考 評:

(一)    由本館指定人員擔任輔導人員,依實習生研究評量表項目依實考評。

(二)    實習結束前繳交二千字實習心得(含建議事項)報告書。

(三)    實習期滿日,繳回識別證,確實向受理單位辦理離館手續。

(四)    實習期滿未確實向受理單位辦理離館手續者(含繳交實習心得報告書與識別證),實習成績以0分計算。

(五)    受理單位審核相關實習資料後,核予實習成績,並開具實習證明。實習總成績若低於70分,本館將不授予任何實習證明。

六、規  範:

(一)    實習期間於本館所取得資料或文件(含實習報告),如需對外發表,請先徵得本館同意。

(二)    實習期間須依規定報理簽到退以及請假等手續,請假時數不得列入實習時數計算,實習時數因請假而不足時,應於實習期滿前補足。

(三)    請假手續如下:

  1. 請填具書面假單向實習輔導員與受理單位辦理請假後,始完成請假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
  2. 應於事先請假,不得事後補假。除病假或突發重大事故,情形特殊不及事先請假者,應於當日電話或信件請假。並於回館實習之3日內,完成書面請假手續。

(四)    凡申請實習之學生有下列任一行為者,本館有權終止其實習資格並通知就讀系所:

  1. 實習期限未滿而擅自終止實習工作者。(實習期限依申辦文件所填日期辦理)
  2. 請假時數,不論事、病假及曠職時數,累計達8日(64小時)以上者。
  3. 未依規定辦理請請假手續者,將會累計曠職紀綠,累計滿3次者。
  4. 實習期間有不當或損害館譽之行為者。

(五)    學生於實習期間若有身體不適或其他狀況需要終止實習時,必須與實習輔導員以及受理單位協商,並且與就讀系所確認核可後始得終止。

(六)    若實習輔導員或實習生本人有特定的期待或需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得由實習輔導員向受理單位申辦延長實習時數,經審查合格後始得延長實習。

七、其他條款:

(一) 實習期間本館提供意外傷害保險。

(二) 實習期間無提供薪資,學生往返之交通及食宿等費用概由學生自理。

八、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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