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美術館志工管理要點
114年5月1日經高雄市立美術館志工幹部會議修訂通過
一、高雄市立美術館、兒童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兒美館)為加強志願服務工作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館正式甄選合格任用且不計任何報酬,願意協助本館、兒美館工作者。
三、志工應具備之資格: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對美術有興趣且富奉獻、服務熱誠及身心健康,並能嚴守值勤時間之民眾。
四、志工任用:新進志工經報名、面談、職前訓練、值勤實習(平日班三個月、假日班四個月),通過考核(本班值勤率達75%)者,予以任用(未通過者寄發不適任通知書),值勤一年後,經審核合格者,頒發志工聘書。
五、志工應參加下列各種訓練及活動:
六、志工值勤及請假:
1)如連續未值勤達三個月者,將逕予除名,並寄發解聘書函。
2)請假或離職達三個月以上,需填寫請辭單並敘明請辭原因。
3)請假或離職期間達三個月以上,倘因志工個人傷病(需附診斷證明書)或照顧家人,請辭期間不列入年度值勤率計算區間。復職需至小組長處填寫復職申請書,經由志工幹部會議(志工業務小組)審核通過後,方可歸隊。
4)暫停值勤時間達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復職須待下一次志工招募時提出申請,經由志工幹部會議(志工業務小組)審核,再與新進志工一同參加職前訓練後,方可歸隊。
5)暫停值勤達一年以上者:需重新報名,參加面談,與新進志工同,但需敘明為本館舊志工,以利值勤時數累計。
七、志工值勤品質不佳時之處理方式及退場機制:
1)聚集聊天。
2)於展場飲食或喝水。
3)閱讀書報。
4)講電話、滑手機/平板電腦、播放影音檔。
5)戴耳機及使用影音設備。
6)睡覺。
7)做操(如伸展操等)。
8)未善盡志工應有責任,如:未維持展場秩序、維護作品安全等。
9)觀眾在展場,志工仍坐在椅子上。
10)無告知特殊情形並離開值勤位置過久(逾15分鐘)。如有緊急狀況需第一時間告知服務員始得暫離值勤位置。
11)其他經志工幹部會議決議新增之值勤品質不佳情形。
八、志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聘。
九、志工每年辦理服務成績考核一次,成績合格者,予以續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十、志工福利:
十一、志工獎勵每年辦理一次,辦法如下:
1)「榮譽銅牌獎」:服務滿三年且值滿468小時者,頒發獎狀。
2)「榮譽銀牌獎」:服務滿六年且值滿936小時者,頒發獎狀。
3)「榮譽金牌獎」:服務滿九年且值滿1404小時者,頒發獎狀。
4)榮譽終身成就獎」:服務滿十五年且值滿2340小時者,頒發琉璃質紀念章。
十二、志工組織
十三、本管理要點經志工幹部會議通過,並經本館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