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美術館志工管理要點
115年4月30日經高雄市立美術館志工幹部會議修訂通過
一、高雄市立美術館、兒童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兒美館)為加強志願服務工作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館正式甄選合格任用且不計任何報酬,願意協助本館、兒美館工作者。
三、志工應具備之資格: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對美術有興趣且富奉獻、服務熱誠及身心健康,並能嚴守值勤時間之民眾。
四、志工任用:新進志工經報名、面談、職前訓練、值勤實習(平日班三個月、假日班四個月),通過考核(本班值勤率達75%)者,予以任用(未通過者寄發不適任通知書),值勤一年後,經審核合格者,頒發志工聘書。
五、志工應參加下列各種訓練及活動:
六、志工值勤及請假:
1) 請假:
(a) 因故不能按時值勤且連續期間未達3個月時,需事先向所屬志工組長或致電志工室向值日志工組長請假,並完成請假單蓋章,否則視同缺席。2) 留職:
(a) 因故不能按時值勤且連續期間達3個月且未滿6個月時,需事先通知所屬志工組長並填具值勤異動申請單(留職用)及敘明原因,且不得連續申請。3) 復職:
(a) 留職期滿前可申請復職,需填寫值勤異動申請單(復職用)及敘明原因,經志工幹部會議(志工業務小組)審核同意後依原組別原時段歸隊復職。如需調班,再依調班程序辦理。
4) 辭職:
(a) 因故無法繼續值勤,需事先通知所屬志工組長並填具值勤異動申請單(辭職用)及敘明原因,以利館方辦理志工離隊事宜。
(b) 辭職達6個月且未滿1年者,可填寫值勤異動申請單(辭職復職用),並經由志工幹部會議(志工業務小組)審核同意,再與下一期新進志工一同參加職前訓練後,方可歸隊。
七、志工值勤品質不佳時之處理方式及退場機制:
1)聚集聊天。
2)於展場飲食或喝水。
3)閱讀書報。
4)講電話、滑手機/平板電腦、播放影音檔。
5)戴耳機及使用影音設備。
6)睡覺。
7)做操(如伸展操等)。
8)未善盡志工應有責任,如:未維持展場秩序、維護作品安全等。
9)觀眾在展場,志工仍坐在椅子上。
10)無告知特殊情形並離開值勤位置過久(逾15分鐘)。如有緊急狀況需第一時間告知服務員始得暫離值勤位置。
11)其他經志工幹部會議決議新增之值勤品質不佳情形。
八、志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聘。
九、志工每年辦理服務成績考核一次,成績合格者,予以續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十、志工福利:
十一、志工獎勵每年辦理一次,辦法如下:
1)「榮譽銅牌獎」:服務滿三年且值滿468小時者,頒發獎狀。
2)「榮譽銀牌獎」:服務滿六年且值滿936小時者,頒發獎狀。
3)「榮譽金牌獎」:服務滿九年且值滿1404小時者,頒發獎狀。
4)榮譽終身成就獎」:服務滿十五年且值滿2340小時者,頒發琉璃質紀念章。
十二、志工組織
十三、本管理要點經志工幹部會議通過,並經本館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