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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美術館志工管理要點

 

115年4月30日經高雄市立美術館志工幹部會議修訂通過

 

 

一、高雄市立美術館、兒童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兒美館)為加強志願服務工作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館正式甄選合格任用且不計任何報酬,願意協助本館、兒美館工作者。

 

三、志工應具備之資格: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對美術有興趣且富奉獻、服務熱誠及身心健康,並能嚴守值勤時間之民眾。

 

四、志工任用:新進志工經報名、面談、職前訓練、值勤實習(平日班三個月、假日班四個月),通過考核(本班值勤率達75%)者,予以任用(未通過者寄發不適任通知書),值勤一年後,經審核合格者,頒發志工聘書。

 

五、志工應參加下列各種訓練及活動:

  1. 職前訓練:新進志工須參與之課程。
  2. 基礎訓練:新進志工如尚未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應參加之訓練。
  3. 在職培訓:依工作需要安排課程。
  4. 志工大會:每年舉辦一次。
  5. 聯誼活動:不定期舉辦之。

 

六、志工值勤及請假:

  1. 本館志工及兒美館假日班(週六、日)每次值勤3小時,兒美館平日班(週二至五)每次值勤3.5小時。假日班分單、雙週,單週於每月第一、三、五週值勤,雙週於每月第二、四週值勤。值勤時由值日小組長或服務員安排值勤地點及任務。
  2. 值勤時不得帶小孩、遲到或早退。如遲到30分鐘以內者扣半小時,超過30分鐘者將不計入值勤時數。早退亦同。
  3. 值勤時段一經確定,不得自行跨組調動,特殊情形者得申請並經志工幹部會議(志工業務小組)同意後,依照新時段值勤。新進志工值勤時段以一年為期,年度內不接受調整。(試用期間3個月,如不符本館要求者,將停止服務)。
  4. 請假、留職、復職、辭職:

    1) 請假:

    (a) 因故不能按時值勤且連續期間未達3個月時,需事先向所屬志工組長或致電志工室向值日志工組長請假,並完成請假單蓋章,否則視同缺席。
    (b) 當年度缺席累計達6次者,將予以除名(突發狀況不在此限)。
    (c) 請假期間仍計入年度值勤率統計。

    2) 留職:

    (a) 因故不能按時值勤且連續期間達3個月且未滿6個月時,需事先通知所屬志工組長並填具值勤異動申請單(留職用)及敘明原因,且不得連續申請。
    (b) 留職期間仍計入年度值勤率統計,惟因志工個人傷病(附有診斷證明書)或照顧家人,留職期間不計入年度值勤率統計。

    3) 復職:

    (a) 留職期滿前可申請復職,需填寫值勤異動申請單(復職用)及敘明原因,經志工幹部會議(志工業務小組)審核同意後依原組別原時段歸隊復職。如需調班,再依調班程序辦理。

    4) 辭職:

    (a) 因故無法繼續值勤,需事先通知所屬志工組長並填具值勤異動申請單(辭職用)及敘明原因,以利館方辦理志工離隊事宜。

    (b) 辭職達6個月且未滿1年者,可填寫值勤異動申請單(辭職復職用),並經由志工幹部會議(志工業務小組)審核同意,再與下一期新進志工一同參加職前訓練後,方可歸隊。
    (c) 辭職達一年以上者,復職需重新參加面談,並敘明為本館舊志工,以利累計值勤時數。

     

  5. 如連續未值勤達三個月且未填具值勤異動申請單者,將逕予除名,並寄發解聘書函。

 

七、志工值勤品質不佳時之處理方式及退場機制:

  1. 如在展場值勤時有值勤品質不佳之情形,經服務員或志工幹部(正、副小組長)發現,服務員及志工幹部可立即當場將此志工請回志工室,並通報服務員小組長進行註記。
  2. 志工被請回志工室後,仍需於該班值勤時間內於志工室完成值勤,值勤時數仍計入。
  3. 若被註記或請回志工室達三次,本館即解聘該名志工。
  4. 本條文之值勤品質不佳之情形,包含:

1)聚集聊天。

2)於展場飲食或喝水。

3)閱讀書報。

4)講電話、滑手機/平板電腦、播放影音檔。

5)戴耳機及使用影音設備。

6)睡覺。

7)做操(如伸展操等)。

8)未善盡志工應有責任,如:未維持展場秩序、維護作品安全等。

9)觀眾在展場,志工仍坐在椅子上。

10)無告知特殊情形並離開值勤位置過久(逾15分鐘)。如有緊急狀況需第一時間告知服務員始得暫離值勤位置。

11)其他經志工幹部會議決議新增之值勤品質不佳情形。

 

八、志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聘。

  1.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
  2.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3. 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4. 無故暫停服務連續三個月者。
  5. 有本要點第七條情事者。
  6. 年度遲到達7次者。年度採當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計算。
  7. 若有涉及性騷擾情事,經本館依程序調查認定屬實,或雖未正式進入申訴程序,經本館初步查證情節屬實者。
  8. 其他不適任本館工作者。

 

九、志工每年辦理服務成績考核一次,成績合格者,予以續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1. 全年度值勤時數不滿規定60%,本班時數未達40%者。
  2. 全年度參與本館在職培訓未達二次(含)以上者。
  3. 其他不適任本館工作者,如不準時值班、服裝不整、配合度差等。

 

十、志工福利:

  1. 志工本人結婚可請領禮金1,000元或喜幛乙幅,志工因公受傷者,先由志工幹部以志工基金(800元等值水果或花束)探望,後再協助請領志工保險理賠。志工直系親屬(含本人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喪事可請領輓幛乙幅。
  2. 可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培訓課程(依各項培訓簡章規定辦理)及聯誼活動。
  3. 依服務狀況由本館選派參加館外各項研習營。
  4. 由本館投保值勤期間殘障、死亡意外保險,保障內容:志工值勤期間意外死亡或致全殘300萬元、醫療門診給附3萬元(實支實付)及住院日額2,000元(按日給付)。

 

十一、志工獎勵每年辦理一次,辦法如下:

  1. 績優獎:服務時數達規定80%,並有特殊事蹟者,按各組比例,經由組長、服務員共同推選,頒發獎狀一紙。
  2. 資深獎:凡服務確實具績效且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授給:

1)「榮譽銅牌獎」:服務滿三年且值滿468小時者,頒發獎狀。

2)「榮譽銀牌獎」:服務滿六年且值滿936小時者,頒發獎狀。

3)「榮譽金牌獎」:服務滿九年且值滿1404小時者,頒發獎狀。

4)榮譽終身成就獎」:服務滿十五年且值滿2340小時者,頒發琉璃質紀念章。

  1. 服務獎:擔任本館志工幹部,全年服務時數達規定80%,頒發獎牌或獎狀。
  2. 銀閃閃志工獎:年滿80歲仍持續值勤者,頒發獎狀。

 

十二、志工組織

  1. 值日小組長:(1)調配值班工作(2)協助處理展場事宜(3)協調志工與館方連繫(4)提報副小組長一名,經單位主管同意後任用,並協助上列工作。
  2. 志工幹部之任用,由各組志工以不計名投票方式選舉,經館方協調聘任並頒發聘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如連任二次後得,於次年不列入被選舉名單。

 

十三、本管理要點經志工幹部會議通過,並經本館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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